老父过世没到一个月,女儿就以产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母搬离。近日,普陀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黄老太(本文人物均为化名)与前夫离婚后,在1999年与丧偶的方老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随后黄老太又随老伴住到女儿方华曹杨三村的房子里。就这样两位老人相依相伴度过了十年。2009年6月,方老伯因病过世。丧事后不到一个月,方华就要求黄老太搬离现住的房子。双方意见不合,方华把黄老太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黄老太基于和方老伯的婚姻关系获得了曹杨三村房子的居住权,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达十年之久,黄老太的居住权利并不能因为方老伯的去世而丧失。
同时法官指出,我国是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传统美德的千年古国,即使是再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也应当和睦相处。现在方华定居香港,黄老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不影响方华,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她安享晚年,法院驳回了方华的诉请。